来源:广西林业局 时间:2023-1-17 11:32:59
桂林发〔2022〕22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银保监分局,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开行广西分行、农发行广西分行、农行广西分行、广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国控林权收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着力破解我区林业企业以及林农融资难、林权资产处置难等问题,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助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
林权收储担保是指林权收储机构在林权抵押贷款债务人未履约时,对债务人反担保的抵押林权以市场价为参照进行非竞争性收购,并代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市场化收储担保行为。组建林权收储机构,形成覆盖全区的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代偿收储机制,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模式,有助于破解林权价值认定难、监管难、处置难等问题,为林权抵押物有效增信;有助于形成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信心,加大对林业的贷款投放规模;有助于发挥林权收储机构整合、经营林权资源的专业化优势,形成林业优质"资产池",保障林权集约化市场的有效供给。
二、规范设立林权收储机构
本意见所称林权收储机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主体,林权收储机构可直接为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申请成为林权收储机构的林业经营主体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获得通过流转 取得林地经营权资格后,由自治区林业局认定并纳入全区统一的 林权收储机构名录库,实行名单动态管理(认定和管理办法由自 治区林业局另行制订),林权收储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开。
林权收储机构不得开展除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以外的其他各 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以及开展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 规范林权收储担保运行机制
(一)明确可抵押林权范围。积极引导林权收储机构和银行 机构合作,发挥收储机构作用,拓展可抵押林权范围。用材林、 经济林、能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经营权等林 权均可作为抵押物,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鼓励在依法 合规的前提下将用材林、竹林、果树、设施花卉、苗木等纳入抵押物范围。扩大“油茶贷”等林业金融产品,探索开展生态公益 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充分发挥“桂惠贷”等财政金融联动政 策作用,加大林业贷款投放力度,破解林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抵押林权的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并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共同防范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抵押物安全。
(二)规范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根据贷款金额大小采取不同 评估方法,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 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机构及林权收储机构可自行评 估,也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 行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抵押林权的协议评估,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三)强化抵押林权管理。金融机构、林权收储机构、抵押人在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协议时需对抵押林权管理做出相应约定,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管护机构对抵押林权进行管护, 维护抵押财产安全。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为抵押林权做好抵押备案, 在林权抵押贷款债权存续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林业主管 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鼓励抵押人对 抵押林权办理足额森林保险,抵押期间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优先获得保险赔偿金。
(四)妥善处置出险的抵押林权。要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对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确实无法清偿贷款的,林权收储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置。因处置抵押林权需要采伐林木的,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引导林权收储机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暂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引导林权收储机构依法收储并签订流转合同。鼓励林权收储机构引入资产管理机构参与抵押林权的管理、处置,林权收储机构在处置林权抵押物所得中可以根据前期合同约定扣除相应处置费用。
四、 健全林权收储担保风险监测机制
(一)落实林权收储机构属地管理制度。自治区林业局联合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林权收储机构的监督管理。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权收储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林业、自然资源、 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纳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金融支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地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和林权收储机构达到一定数量后,会同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共同探索制定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对林权收储机构的管理。
(二)指导林权收储机构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林权收储机构和银行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风 险防范工作,针对单笔不良贷款的特点,选择灵活有效的处置变 现方式,及时化解林权抵押不良贷款风险。林权收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林权收储 流程图,明确办事流程,加强对收储林权、贷款担保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林权收储机构是国有性质或国有控股的,作为国有资本参与方的代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 、加大协调服务力度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收储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林权收储机构做好林权抵押不良资产的代偿收储、采伐变现等工作。要加大对林权收储机构提供与收储担保业务相关的数据查询支持力度;要积极引导林权收储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金融支林、引资入林的政策职能作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学习有关先进地区做法探索建立风 险补偿制度,落实好《森林法》有关林权收储担保补助政策,加大对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的扶持力度。银保监部门要支持银行机构与林权收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拓宽抵押物范围,优化信贷审批发放流程,加大林业信贷投入,满足林业企 业及林农的融资需求,促进森林资源资本化。各地要建立定期报 告制度,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分局要督促各相关银行机构积极配合,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