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组织会费管理的规定,结合《广西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等实际需要,经本会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制定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作、开展服务会员相关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本会每个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及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对财务经费收支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条 依据本会成立后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拟定会费按照会员的类别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普通会员年度会费5000元;
(二)理事、监事单位年度会费20000元;
(三)监事长、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50000元;
(四)会长单位年度会费80000元。
同一单位涉及多项会费收取标准的,按单项最高会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 会费的缴纳
(一)当年会费应在当年的7月1日-7月31日前缴纳。
(二)新入会会员、增补理事、副会长应在获得相应批准的年度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收取会费时,由本会财务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收据。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会费为社团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本会财务独立建账,设专人收缴与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
(三)会费用于会员服务和开展各项活动:
1.本会的日常办公费;
2.组织行业业务知识考试所需费用;
3.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宣传推广经费;
4.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所需费用;
5.理事会决定开展的重要活动经费。
(四)本会秘书长将每年的会费等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审查。
第七条 附则
(一)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报请理事会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二)本办法自本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