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 时间:2022-7-25 15:44:5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关于印发“桂惠贷—创业担保贷”
创新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金监银〔2022〕25号
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各市、县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创新产品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融监督管理局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南宁中心支行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2年6月27日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创新产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2022年进一步深化“桂惠贷”支持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金监银〔2022〕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28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创新产品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范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留桂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创业担保贷的新市民等。
(二)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的小微企业。
(三)“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实行名单制管理,名单由各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集审核汇总辖内符合条件的名单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辖内符合条件的名单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推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名单报送及审核流程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桂惠通”平台(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名单制产品的入库市场主体名单。金融机构在发放“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前应登录“桂惠通”平台查询最新入库市场主体名单,确保贷款对象在“桂惠贷—创业担保贷”产品适用范围内。
二、适用金融机构范围
(一)经办银行。原有已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或与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及其投资控股(参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担保机构。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及其投资控股(参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贷款申请要求
(一)贷款额度及期限。“桂惠贷—创业担保贷”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在“桂惠贷”政策实施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1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桂惠贷”政策实施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申请“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即申请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还清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贷款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在“桂惠贷”政策实施期限内可继续申请“桂惠贷—创业担保贷”,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用途。“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四、贴息比例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LPR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约定的执行),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名单内个人每户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0.6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每户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0.66万元;名单内企业每户每年累计申请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9万元。
五、贴息资金来源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分担30%,中央财政分担70%,财政贴息资金从提前下达市县的中央和自治区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并按时拨付给金融机构。若中央财政实际下达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有缺口,缺口部分由借款人所在市县财政补足。
六、贴息贷款利率要求
金融机构发放“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时,合同载明的利率不得高于LPR+150BP,实际贷款按LPR-150BP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LPR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约定的执行)。
七、贴息期限及贴息核算要求
(一)“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在“桂惠贷”政策实施期限内,个人借款人贴息期限最长可累计至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贴息期限最长可累计至2年。
(二)对展期、逾期的“桂惠贷—创业担保贷”,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有关要求按季度组织开展贴息资金申报结算工作。
八、担保方式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借款人可申请由所在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由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及其投资控股(参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各市县将现有担保基金委托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金融杠杆作用。
九、反担保方式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妇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要求提供反担保。针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取消反担保,并逐步将免除反担保的范围扩大至所有贷款对象。
十、贴息贷款计划额度
“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每年计划贷款额度暂定100亿元。结合贷款投放进度等情况,计划贷款额度可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
十一、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桂惠贷—创业担保贷”是贯彻落实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实施渠道之一,本细则未涵盖的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主体,可按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原渠道办理贷款及贴息,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要求和“桂惠贷”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