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12-13 9:14:09
桂金监融函﹝2018﹞7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
为全面贯彻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合理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融资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办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现将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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