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8-8-29 14:54:16
桂金办融﹝2018﹞9号
各市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4月2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发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印发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条例》配套制度(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审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为贯彻《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规定,规范我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和工商登记工作,现将所涉及的融资担保公司有关审批与工商登记调整事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
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继续实行前置审批。请各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逐级做好所涉前置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并报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变更后需及时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以及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变更相关事项,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对其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对照有关规定并按照先照后证的顺序办理变更手续,即先由融资担保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完成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条例》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按《条例》规定查处。
三、不再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修改章程等其他变更事项,不再需要前置审批或备案,由融资担保公司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调整相关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过渡性安排
按照《条例》及银保监发〔20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目前持有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换发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换证工作将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在近期开展,相关通知另行下发。在换证工作完成之前,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审批和备案事项实行过渡性安排,具体如下:
(一)2017年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更名手续,公司名称不得再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更名手续应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未按《条例》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的,不得再办理任何其他工商变更手续。违反《条例》规定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依《条例》进行处罚。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或2017年10月1日后到期的融资担保公司,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完成换证前,暂不受理有关工商变更事项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逐级与设区市、县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并征得自治区金融办同意,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请各市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各项申报材料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审批事项如已进入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应同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更新窗口办事指南。
附件: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2.《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2018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